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
一、传统线下开设赌场情形
实地开设固定赌场:租用或利用固定场所,提供赌具、设备,有组织地开展赌博活动。
放置赌博机:在店铺、超市等场所设置"老虎机"等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提供上分、退分、兑换现金等服务。
组织聚众赌博:虽无固定场所,但通过提供赌博工具、制定规则、抽头渔利等方式,对赌博活动进行持续控制和组织。
二、网络开设赌场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行为属于"开设赌场":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
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三、新型开设赌场形式
利用社交媒体组织赌博:如组建微信群,以抢红包等方式制定赌博规则,抽头牟利。
利用棋牌类App开设赌场:通过购买房卡、组建聊天群,在棋牌软件上开设"房间"组织赌博,收取台费差价。
披着合法外衣的赌博活动:如以扑克比赛、电子游戏等名义,实际通过设置参赛门槛、抽头分成、安排"黄牛"变现积分等方式组织赌博。
四、开设赌场罪的本质特征
开设赌场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对赌博活动的控制性和支配性,即通过提供场所、工具、规则等方式,组织、管理赌博活动,使参与者能够凭借运气、偶然性获得财物。无论形式如何翻新,只要具备这一本质特征,就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的聚众赌博(如临时性、小范围、无严密组织的赌博)可能构成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场所的固定性、组织的严密性、规模的公开性以及对活动的控制程度。
许仙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