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前贷款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款的情形,一般房屋所有权均判决给产权登记一方,但另一方可以主张两部分权益:一是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二是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时,要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具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
出资人的购房款可认定为对登记人的附结婚义务的赠与,因未对赠与的额度进行明确约定,视为不能确定出资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可认定为双方等额按份共有。如果出资人与登记人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视为登记人未履行赠与义务,出资人可撤销赠与合同,房屋为出资人全资购买,为出资人个人财产。
许仙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