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调解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大多数人在最初多选用调解这种比较温情的方式,主要还是受这是“家庭私事”观念的影响,希望在家庭内部就能比较圆满地解决。然而事实多与愿望相违。调解工作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无法保护受害人免遭暴力的再次侵害,甚至可能使受害人在接受调解后,遭受更严重的暴力伤害。尽管受暴妇女可以通过求助司法机关或与丈夫离婚来远离暴力,然而由于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有关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等种种原因,在现实生活中,受暴妇女很难彻底摆脱丈夫的暴力。
2、离婚给受害者带来许多现实问题。女性离婚面对的最大问题是生存。在农村,妇女还是从夫而居,她的一切生活来源都附着在婚姻中,离婚后她马上无处可去,没有土地、没有房子,回娘家,娘家不一定接收,在婆家,她仍然逃不掉丈夫施暴。既使在城市,女性住房、抚养孩子等方面也有很大困难。 受暴妇女离婚难还在于,她们的丈夫施暴并不是为了离婚,而是为了控制她,一旦她们提出离婚,丈夫会认为她们是要逃脱他的控制,是对自己权利的挑战而更加使用暴力,他往往威胁她:“如果你敢离婚杀了你全家。”妇女为了不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往往不敢离婚。
3、法律对待家庭暴力和刑事案件区别不明显。长期的家庭暴力,即使不足以对妇女造成法律意义上的伤害,也会给她们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的创伤。对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在中国还是一个近几年开展起来的比较新的领域,暴力对于受暴妇女摧残的严重性,尚未被人们充分认识,在司法界,在社会公众的认识上,还不能把因为长期受暴而引起的受暴妇女杀夫案, 同其他类型的杀人案有所区别.因此,对受暴妇女杀夫案的刑事处罚,也很难与其他类型的杀人案有所不同。妇女受暴时,社会认为是私事,不该过问,她的权利被漠视,但当妇女在特殊的心理下杀死丈夫时,她就触犯了法律,国家机器就开始启动,她将被做为一个杀人犯来对待,她可能要面对长期的牢狱生活,甚至丧命,她们的权益无从体现。杀人案是刑事重案,一般要给作案人以严厉的惩治,但是这样的处理,对于受暴妇女却是非常不公的。
许仙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