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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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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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缓刑考验期间的规定

作者:许仙凤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94次举报
2020-08-28

(1)缓刑期间接受社区矫正。必须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应当在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内工作生活。


(2)缓刑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有正当理由,经过审批的,可以外出。但是有时间限制,不可能长期。


(3)因故居所变更的,可以申请居住地变更,变更监管地点。


4)相关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许仙凤律师简介: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 中共党员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企业合规师 | 家族信托构架师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1371320********4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