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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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

作者:许仙凤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3次举报
2020-03-19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 咨询服务。


三、注意事项


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最好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注意事项:


1.拟写好离婚协议书。


2.控制、调节好自己的心情。


3.尽量不要让亲友参加登记离婚的过程。


4.提前摸清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和所带的证件。


5.对婚姻登记机关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要先搞清楚应该去哪里办理。首先,在我国内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政府部门是民政局下面的婚姻登记机构。其次,从地域上来说,要求只能在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另外,在办理手续的时候,千万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也要注意一些不予受理的情形。要是夫妻中有任何一方已经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则这种情况下还不能去办理离婚登记,只能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终能否解除婚姻关系,还要看法院会根据证据作出如何的判决。


许仙凤律师简介: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 中共党员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企业合规师 | 家族信托构架师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1371320********4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