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没有在任何条款中对认罪认罚的范围予以限定,可以说认罪认罚是没有禁区的。
但为什么我们还有很多人认为认罪认罚可能有禁区,其实是我们对法治的理解存在禁区。
法治是文明社会的产物,平等适用于每一个人。
不能因为罪大恶极就不可以接受审判吧?不能因为社会危害性大就不能到辩护吧?这些是基本的权利,我们现在都理解了,但曾几何时我们也不十分理解。
很多重大敏感案件的辩护人也曾背负过为坏人说话的骂名。
坦白、立功、自首这些法定情节,也不会因为犯罪类型和严重程度而选择性适用吧?只是在应当从轻、减轻的时候有所限制,在可以从轻的时候,可以声明不足以从轻,但提还是要提的,提和不提是完全不一样的。
提的意思是你认可这个情节,至于从不从轻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目前,很多人以为认罪认罚的禁区一个是复杂敏感案件,一个是重罪案件。
比如目前我们正在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部分司法人员就认为可能不太适合适用认罪认罚,虽然两高两部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又再次重申了可以适用。但还是有一些人存在思想
顾虑,担心适用认罪认罚的规定是不是就是态度上显得不坚决。
这首先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误解。
宽严相济首先要辩证理解“宽”和“严”。宽严相济之“宽”的基本策略与目的是通过司法上的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以及法律上各种从宽处理措施,防止犯罪者再犯及促成其再社会化。
但是“宽”并不是绝对的,对这些犯罪案件中主观恶性较深、客观行为较为恶劣的犯罪人,虽然也认罪认罚的,但在“宽”的大原则下也要体现量刑幅度减让上的“严”,以及在刑罚执行方式上的“严”,做到宽中
有严。
同样,对于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严重危及社会安全与秩序的犯罪,“严”也不是绝对的,对那些主观恶性较小、客观行为较轻微的从犯、胁从犯,以及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则应该适
用“宽”的刑事政策,即以“严”为原则、“宽”为例外,严中有宽。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对于“宽”与“严”加以区分,这是基本前提。因此,宽严相济是以区别对待或者差别处遇为根本内容的。区别对待是任何政策的基础,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
一概从严,实际上是不讲策略、不讲政策,只表决心,不敢担当。只是怕自己担责任,而没有考虑事情是否真正做好。事实上,只有区别对待,才能真正体现分化瓦解,才能更好的实现教育转化,才能收到事半功倍
的效果。
宽严的区别本身不是目的,区别的目的在于对严重性程度不同的犯罪予以严厉性程度不等的刑罚处罚,由此而使刑罚产生预防犯罪的作用。
宽严相济还要讲究“济”,也就是救济、协调与结合。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指对于犯罪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以避免宽严皆误结果的发生。
宽和严虽然是有区别的,并且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犯罪和不同犯罪人,应当分别采取宽严不同的刑罚——该宽则宽,该严则严,但这并不意味着宽而无严或者严而无宽。
实际上,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例如,某些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虽然极其严重,应当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但如果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的,在从重处罚的同时还要做到严中有宽,使犯罪人在受
到严厉惩处的同时感受到刑罚的体恤与法律的公正,从而认罪服法。
只讲“宽”,难以有效遏制犯罪,社会秩序无法得到保障;只讲“严”,严刑峻法,就会导致重刑主义,并不能遏制犯罪。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既不能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也不能时宽时严、宽严失当。要轻中
有重,轻重兼济。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使宽严相济原则予以制度化和稳定化。
还有就是重罪案件,极端的就是命案。在我们国家依然存在死刑制度的情况下,对于一些最大恶极的罪犯适用极刑也符合公众的价值观。
对于那些虽然罪行极其严重,但是坦白交代,充满悔恨的被告人,与死不悔改、毫无悔意的被告人相比,是不是应该有所区别。
许仙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