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有两种法定途径:一是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以作出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的方式,准予双方离婚,从而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因此,不论夫妻双方分居多少年,只要未经上述法定的程序,就不可能算离婚,双方仍然属于夫妻关系。 如果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很显然,无法以领取离婚证的方式达到离婚的目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名或按手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许仙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