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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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起诉离婚的情形是什么?

作者:许仙凤律师时间:2018年10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1次举报
2018-10-30

1、单方起诉离婚时不存在不能起诉离婚的情形。具体来说,不能起诉离婚的情形包括: 

(1)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①女方在怀孕期间; 

②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③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2)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②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单方起诉离婚时确认法院管辖,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具体的法院管辖: 

①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许仙凤律师简介: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 中共党员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企业合规师 | 家族信托构架师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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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320********4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