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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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则解析

作者:许仙凤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5次举报
2026-02-02

一、核心结论?

名誉权纠纷的诉讼时效需区分两种请求权类型分别适用不同规则:

  1.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受害人可随时向法院起诉主张;

  2. 赔偿损失等财产性请求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二、具体规则的法律依据与实践适用?

(一)非财产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其涉及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请求权直接关系到人格尊严与社会评价的修复,若适用诉讼时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因时间推移而“合法化”,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实践案例支持

  • 在“袁某与李某名誉权纠纷”中,李某长期在朋友圈、微信群辱骂袁某,袁某4年后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法院认为,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判决李某承担责任;

  • 在“柳女士诉杨某名誉权纠纷”中,杨某5年前捏造事实污蔑柳女士,柳女士起诉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法院支持了其请求。

(二)财产性请求权:适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

对于名誉权纠纷中的赔偿损失(如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名誉受损导致的经济损失)等财产性请求权,需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3年普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若超过3年诉讼时效,义务人可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将不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但有证据证明时效中断、中止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注意事项?

  1. 时效起算点:财产性请求权的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如收到侵权信息、发现名誉受损的时间);

  2. 时效中断与中止:若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如发送律师函、起诉),或出现不可抗力等障碍,时效将中断(重新计算)或中止(暂停计算);

  3. 网络名誉权纠纷的特殊考量:网络侵权(如微信、微博发布不实言论)的时效起算点仍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但需注意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受害人应及时固定证据(如截图、公证),避免因证据灭失影响时效认定。

四、总结?

名誉权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则可概括为:非财产性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财产性请求权适用3年普通时效。受害人可根据具体诉求(如要求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选择对应的请求权类型主张权利。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适用细节,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及相关司法判例(如“袁某与李某名誉权纠纷”案)。


许仙凤律师简介: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 中共党员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企业合规师 | 家族信托构架师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1371320********4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