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名誉权对应的案由:名誉权纠纷
一、核心结论?
在我国现行民事案件案由体系中,“损害名誉权”对应的正式案由为名誉权纠纷。该结论源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年修正)及后续司法实践的统一适用,是司法实践中处理侵害名誉权争议的标准化案由。
二、“名誉权纠纷”的规范依据与层级定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年修正),“名誉权纠纷”属于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下的三级案由(序号6),其上位案由为“人格权纠纷”(一级案由),同位案由包括生命权纠纷、身体权纠纷、健康权纠纷、姓名权纠纷等。这一规定明确了名誉权纠纷在民事案件体系中的归属,凸显其作为人格权争议的核心类型之一。
三、“名誉权纠纷”的释义与法律依据?
1.案由含义?
名誉权纠纷是指侵害民事主体名誉权而引起的民事争议。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的维护自身名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其核心是保护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即对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客观评价)不受非法贬损。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名誉权保护的基础性法律,其第1024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1025条至第1030条进一步细化了名誉权侵权的例外情形(如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合理核实义务)、文学艺术作品侵权的认定等内容。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规定将“名誉权纠纷”确立为标准化案由,为司法实践中案件的立案、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四、“名誉权纠纷”的实践适用场景?
结合司法实践,“名誉权纠纷”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侮辱、诽谤行为:如通过言语(如微信群辱骂)、文字(如微博发布不实言论)、图像(如张贴“小偷”照片)等方式,公然贬损他人人格;
网络侵权:利用互联网平台(如微信、微博、短视频)发布不实信息或侮辱性内容,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如案例中“同人小说影射明星从事卖淫”“微信群互骂引发名誉权纠纷”);
文学作品侵权: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在文学、艺术作品(如小说、漫画)中加入侮辱、诽谤内容(如案例中“同人文章《下坠》抹黑肖某”);
商业诋毁:针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散布虚假信息(如“电梯不合格”)损害其商业信誉(如案例中“业主拉条幅指责开发商使用‘垃圾电梯’”)。
五、总结?
“名誉权纠纷”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针对损害名誉权行为的标准化案由,涵盖了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保护需求。其规范依据源于《民法典》对名誉权的系统性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明确指引。在实践中,无论是线上的网络言论还是线下的现实行为,只要涉及侵害他人名誉权,均可通过“名誉权纠纷”案由寻求司法救济。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适用细节,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及相关司法判例。
许仙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