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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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作者:许仙凤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5次举报
2023-11-13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法条明确限定,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仅能是无过错方的配偶,并未将赔偿主体扩展至离婚配偶之外。


在实践中,虽然存在较多配偶一方与案外人同居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该规定并未将案外人列入赔偿主体内。


这意味着,即使配偶一方因与案外人同居等行为致使双方离婚,但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也仅能要求其配偶承担,无权就该过错行为,向案外人主张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共列举三种情形:(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时,诉讼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如果无过错方既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该损害赔偿提起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一审时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审再次提出的,法院应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许仙凤律师简介: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 中共党员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企业合规师 | 家族信托构架师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1371320********4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