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要抚养到孩子18周岁成年,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之下,都是自己占有这个抚养权。如果出现了法定的情况的话,抚养权是会发生变更的。
具体变更的条件如下:第一,抚养人没有能力再照顾子女了。
1.由于抚养的本质就是代替未成年人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代替他对自己的财产作出一些处分,所以要求抚养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包括身体和智力方面等等。
2.如果抚养人有一些原因造成了重大疾病,或者是受伤导致自己都没有办法生活自理的话,此时是没有办法照顾一个未成年人的。那么对于这种情况而言,可以进行抚养权的变更,由夫或妻另一方来照顾这个孩子或者是孩子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
3.对于这种情况而言,必须是极其严重的疾病或者是重大残疾才可以,如果只是普通的意外需要修养一段时间的话,那么这段时间过去就可以继续担任抚养权任,而不需要麻烦的变更给其他人。
第二,抚养人没有尽到义务。
抚养权人必须对于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复习一定的责任,而且要照顾到身心健康,所以,如果抚养权人在和子女生活的过程当中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或者是对于子女有虐待和打骂的行为的话,就属于造成了子女的身心不健康,此时是要变更抚养权的这个请求可以是有夫或妻另一方提出,也可以由当地的社区提出。
第三,要看孩子自己的意愿。
许仙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