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钟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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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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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罗钟亮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9日 52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骆XX,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钟亮,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住浙江省。

被告:胡XX,住四川省。

原告骆XX为与被告刘XX、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利息暂计为57万元,本息暂合计为人民币357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2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钟亮,被告刘XX、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刘XX辩称:对借款没有意见,现在履行能力有限,希望给我三个月时间,我再拿出一个还款方案。胡XX是我公司的员工,是胡XX帮忙介绍我向原告借款的。

被告胡XX辩称:原告和被告刘XX是通过我介绍认识的,我是作为中间人签字的,没有能力偿还借款,也没有担保资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6日,被告刘XX向原告骆XX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骆XX借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约定利息每天万分之五,每月26日结算利息30000元整。2020年6月5日,被告刘XX再次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刘XX向原告骆XX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约定利息贰万每月。被告胡XX在上述两份借条中签名。上述借款共计300万元,被告刘XX已支付截至2020年12月的利息,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原告骆XX与被告刘XX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刘XX应按约还本付息。原告主张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XX在两份借条中签名,综合考虑借款过程及借条形式,本院认为双方的本意为由被告胡XX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胡XX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骆XX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胡XX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罗钟亮律师,擅长合同法、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兼攻刑事辩护。曾担任义乌市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