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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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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婚前房屋赠与给另一方,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离婚时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

发布者:刘远务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979人看过

刘远务律师释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自己婚前财产或是婚内财产的归属问题。但如果是将一方的婚前房屋约定给另一方所有,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按法律规定是不发生物权效力的。离婚时,另一方要求按协议履行,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实际上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实际上允许婚姻关系当事人通过约定自由处分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的,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思处分自己的财产。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夫妻之间关于不动产归属无偿转移的约定,其改变了约定所涉及财产的权利归属,其在本质上并非夫妻财产制约定,仍属于夫妻间赠与的范畴。至于当事人将此种协议命名为“约定”还是“赠与”并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判断。夫妻财产协议对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约束力。

    那么,在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否以此婚内财产协议为判决的依据?笔者认为这里的“约束力”仅指合同的约束力,而不是物权的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有效民事合同,对当事人仅具有债权上的约束力,不具有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物权效力,即必须通过物权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的物权效力。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协议,约定将一方婚前一半的房产约定为的另一方个人财产,但这一民事合同仅具有合同上的约束力,且未经登记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物权效力。因为赠与在本质上是一种单方允诺行为(一方让渡财产,另一方接受财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和经公证的赠与除外,这同样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在过户之前一方有权撤销赠与。在作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只要意思表示发生在权利转移之前,就是有效的。赠与一方在房屋变更登记前撤销对另一方的房屋赠与,不属于违背道德不属于公益性质且未经过公证。因此,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让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

 

    编写人: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刘天畅 郑东林

该内容转自于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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