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周某某与魏某某于2011年8月22日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2016年1月开始,苑某某与魏某某相识并发展成超出朋友友谊的关系。在此期间,魏某某私自多次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转给苑某某。转款情况如下:魏某某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为Xx号,分别于2016年1月4日和1月20日、2月27日、3月10日、5下,月3日、5月7日、5月20日、6月15日转到苑某某建行卡为xxx号现金的款为20000元、10000元、20000元、38000元、20000元、10000元、关系5200元,30000元,合计153200元;2016年6月2日和6月27日、11 给月25日分别给苑某某建行卡号为623xxXx转款20000元、20000元、张15000元,合计55000元;2016年8月28日转给苑某某农行卡号为工622xxxx款10000元,以上总合计2182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魏某某将其账户内的218200元转给苑某某,之后苑某某并未将上述款项再转给魏某某,魏某某转款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魏某某在与周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入苑某某账户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无效,且属无权处分行为。魏某某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218200元,擅自转给苑某某,显然不是为了日常生活需要,且未取得周某某同意,苑某某系无偿取得,魏某某赠与给苑某某的218200元的行为无效,该款应予以返回。苑某某辩称该款被两人全部共同消费掉,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综上,魏某某与苑某某的赠与合同无效,周某某诉请要求苑某某返还钱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魏某某在其与周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其账户内的218200元转给苑某某,侵犯了其配偶周某某对共有财产的处理权,周某某依法提起诉讼,其诉讼主体适格。魏某某与周某某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魏某某无偿赠与异性第三人的行为实质上损害了周某某的合法权益,其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应为无效。苑某某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一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
刘远务律师释法:
根据以上判决,可以得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赠与给小三或是他人的财物,另一方是可以起诉要求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的。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时,需双方共同同意才能有效。如果你的生活中也遇到的相似事情,不防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案例转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中国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