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远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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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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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擅自赠与给小三的财物,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女方拒绝出庭,法院能否判决

发布者:刘远务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957人看过

案情简介:

高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8112日登记结婚。刘某主张其与段某自2006 年起开始同居,在此期间,在高某不知情的情形下,其以自身工资收入为刘某购买玉器、银锭、钻石项链礼物,给付其现金为其购房、装修、买车,提供生活帮助。段某主张其与刘某系朋友关系,其收受刘某钱物系因为刘某经常找其帮忙,让其成为公司股东,给其钱物作为报酬,其未收到过刘某赠与的玉器、银锭、项链。高某主张刘某赠与段某的钱物均来源于刘某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的个人工资、公司股东分红,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与刘某没有夫妻财产约定。[201801 民终3190号]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刘某在与高某关妻关系存续期间,其自认与段某存在同居关系,并擅自向段某赠与属于夫妻的共有财物,现共有人高某对该赠与行为不予追认,故刘某擅自处共有财产无效。高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人有权要求段某返全部返还。段某主张其与刘某系朋友关系,双方系正常的经济往来,但未就此提交任何证据,且从现有证据来看,段某从刘某处收取的款项已达到上百万元,金额十分巨大,

法院认为,段某仅以为朋友帮忙收取报酬作为解释,并不符合常理,故法院对段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对于具体处分的财产金额,法院认为,结合刘某各银行转款明细,经核算,段某共收取1245450元,应予以返还。对于高某主张的银锭、玉器、钻石项链及其他消费,因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物品由刘某购买后赠与段某或是为段某消费而支出,故高某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刘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法院依法缺席判。

    二审法院认为,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本案中,刘某给予段某的巨额财物,系其与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私自处分的行为系无权处分,现高某对该处分行为并未予以追认,故刘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高某作为共同财产的共有权人有权要求段某返还全部财产。现高某已举证证明段某共收取某转款共计1245450元,段某对收取这些款项的原因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一审依法判决段某向高某返还1245450正确。

   综上所述,段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致,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刘远务律师解法:

   根据上述判决可以得出,一方不出庭并不会影响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依据查明的事实而做出合法合情的判决。因此,遇事不要慌张,法律自有相关的规定来制裁不法行为人。

 

该案例转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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