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之母彭甲与被告彭某某之父彭乙系亲姐弟关系。1980年10月原、被告经原告的姨妈彭丙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领取结婚证结婚。婚后生育二女,均已成家立业(1981年10月生大女儿杨-、1983年8月生二女儿杨二)。原、被告婚前感情很好,婚后一段时间内感情一直较好,双方自2003年年初起开始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发展到长期分居。2013年3月8日原告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原、被告系无效婚姻关系。(2013慈民一字第442号)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系表亲关系,属国家婚姻婚登记注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关系对象,故其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关系。因此,对原告要求宣告与被告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后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该判决。
综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婚姻无效。
刘远务律师释法:
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之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无论是否登记结婚,都自始无效。
该案例转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中国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