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远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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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婚姻无效

发布者:刘远务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883人看过

原告杨某某之母彭甲与被告彭某某之父彭乙系亲姐弟关系。198010月原、被告经原告的姨妈彭丙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领取结婚证结婚。婚后生育二女,均已成家立业(198110月生大女儿杨-、19838月生二女儿杨二)。原、被告婚前感情很好,婚后一段时间内感情一直较好,双方自2003年年初起开始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发展到长期分居。201338日原告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原、被告系无效婚姻关系。(2013慈民一字第442号)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系表亲关系,属国家婚姻婚登记注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关系对象,故其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关系。因此,对原告要求宣告与被告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后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该判决。

综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婚姻无效。

 

刘远务律师释法:

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之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无论是否登记结婚,都自始无效。

 

该案例转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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