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远务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后,男方父母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者:刘远务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951人看过

案情简介:

 小美(化名)与小明经人介绍认识,2017年结婚登记,按当地习俗,男方给了女方彩礼钱十五万。但婚后双方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99月双方协议离婚。后男方父母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被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刘远务律师解法: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返还彩礼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才会被支持。已经婚后并共同生活的,后双方又自愿离婚,是不能再要求返还彩礼的。因此,本案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起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