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远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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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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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长期辱骂妻子,法院判决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并赔偿女方

发布者:刘远务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2271人看过

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结婚后,男方逐渐暴露其缺点,时常对女方进行言语上的辱骂、攻击等,对女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与伤害,后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以男方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男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刘远务律师释法:

    根据解释一的规定,家庭暴力不仅仅指动手殴打,长期的言语辱骂等给对方造成的精神损害也是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表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者是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因此,本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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