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颖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2日 7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王XX与王XX在非婚同居期间育有一子王XX,在其子满月后二人分居并由王XX独自抚养王XX,王XX在此期间并未履行任何抚养义务。现王XX依法要求王XX支付子女抚养费100800元。
法院经审理,撤销了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23)黑0622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判决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给王XX抚养费100800元;一、二审诉讼费共计3474元均有王XX负担。
律师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后,查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就本案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给付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确认了王XX作为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力,应当支付抚养费,并依法确认抚养义务作为一项持续性义务,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王XX所主张的诉讼时效抗辩并不成立,且抚养子女是法定的义务,履行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不能视为放弃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律师针对案件焦点的据理力争,最大程度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范围与抚养费支付的诉讼时效问题,案情复杂情况多变,一般当事人容易在缺乏法律意识与法律知识的情况下误判自身享有的权利导致自身权益的损害,从而造成当事人经济和精神上的更大的打击,对此情况应尽早请律师介入,依靠律师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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