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日14时左右,程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同向行驶的骑人力三轮车的梁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在丁某、孙某在场的情况下,程某某表示自己有过错,愿意为梁某某治疗。随后将梁某某送往医院并让妻子送来2000元医疗费。随后,程某某了解到与梁某家有亲戚关系,且表示愿意有过错愿意支付医疗费,因此未报警处理。2014年8月4日,梁某某家属联系程某某缴纳医疗费,程某某不承认发生过交通事故。随后,梁某某家属向交警队报案,交警队对梁某某、程某某进行询问,程某某否认发生交通事故,认定自己停车时与梁某某的人力三轮车还有一米多远;梁某某陈述程某某驾驶某拖车从后面撞上自己所骑的人力三轮车,自己从车上掉下后摔伤。经鉴定:未发现两车有相互接触刮撞的痕迹,交警队以事故成因无法查明为由,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梁、程之间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及事故责任的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有丁某、孙某等的证言表明,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认可自己有过错,愿意支付医疗费,在此情况下,梁某某家人才让程某某驾驶发生事故的摩托车离开,该证言符合证据优势盖然性标准,具有相对合理性,法院应予确认。
关于责任认定,因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交警部门认定事故成因无法查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程某某无证驾驶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机动车,具有更高的危险性,应尽注意观察、谨慎驾驶的义务,程某某无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方梁某某有过错,应认定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以上案例来自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