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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方不进行住院费用结算,要求赔偿医疗费能否获得支持

发布者:代雪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1日|分类:交通事故 |453人看过


       2015年2月26日,王某某驾驶小客车搭乘洪某某与同向行驶的史某某驾驶的大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史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洪某某无责。

       洪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王某某垫付住院押金5000元,事故车辆在人保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且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经垫付医疗费1万元。洪某某未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5万元。

       原告洪某某进行住院治疗,出院后未进行住院费用结算未支出相应的医疗费,其要求赔偿医疗费能否获得支持?

       法院认为,民事赔偿原则是损失填平原则。原告所要求的损失应为其已发生的实际损失。本案中,原告虽住院治疗多日,并产生相应的治疗费,但其本人并未支出任何费用,在此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并未产生实际医疗费损失。因此,对于洪某某要求赔偿5万元的医疗费,因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该项支出,故仅对保险公司已支付的部分予以处理,原告洪某某可待实际支出后另行解决。

      原判如下:

一、  被告中国人保某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洪某某医疗损失类赔偿金1万元(部分医疗费)已给付;

二、  驳回原告洪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案例来自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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