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5日,吴某某驾驶某租赁公司所有的轿车不按规定让行,与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华某某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华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将车辆送至某汽车销售公司修理,于2015年11月11日修车完毕,共计停运6天,发生修车费4440元,该修车费已由保险公司理赔完毕,就停运损失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沈阳出租汽车暨客车租赁行业协会出具证明,华某某车辆每天平均运营收入270元。肇事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及30万商业险,并投保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停运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保险理赔范围,应由交强险还是商业第三者险赔偿。
由于交强险系法定保险系统,法律授权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监会依职权审批保险费率并审定相应保险条款,发布后在全国统一适用,停运损失是否纳入交强险保障范围,应以是否有明确规定为准。现交强险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故不应由交强险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关于第三者责任险应否赔偿问题。保险公司主张三者险保险条款约定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租赁公司主张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现保险公司未在指定举证期限内举证证明已尽明确说明义务,故对于保险公司该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故华某某停运损失1620元,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