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2日,计某某乘坐盛某某驾驶的号牌为沪A00F86小型轿车发生单车事故,致计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计某某搭乘行为是否好意搭乘,以及双方的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计某某系无常搭乘盛某某的车辆,他们并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但是盛某莫既然同意计某某搭乘其所有的车辆,盛某某就应当负有善良注意及谨慎驾驶的义务。计某某在盛某某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受伤,实际上他们之间已经构成了侵权的法律关系,盛某某应当赔偿计某某的损失,其不因计某某是无常搭乘而免责。当然,考虑到无常乘车的特殊性和驾驶人的无常服务,盛某某应承担责任的赔偿范围应当有所限制,要区别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赔偿项目不宜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的其他赔偿项目在造成损失的情况下驾车人依法应予赔偿,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后语】目前,我国对于“好意搭乘”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紫色人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是,车辆所有者一经允许他人搭乘,即负有将搭乘人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搭乘者请求搭乘,并不意味者同乘者自愿承担行程中的风险,也不意味着赋予对方造车其人身伤害免责的权利。但要应当指出,法院判决车辆所有者承担责任,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也要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
以上案例均来自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