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利红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涉案数个亿,法院采纳黄利红律师意见认定诈骗罪不成立

发布者:黄利红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5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广州特大诈骗案(6.13专案)案情介绍:

6.13专案是2012年政府督办的特大诈骗案,当时被警方刑事拘留的有158人,端掉窝点5个,涉案金额3.6亿元。此案为当时媒体报道的一个惊天大案,该案被告人严xx系涉案公司的一个经理,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814日被天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21日本被逮捕,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以天检公刑诉【20121946号起诉书指控严xx26人犯诈骗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于20121122日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河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先后6次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严xx的辩护律师黄利红在庭上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xx犯诈骗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2013510日天河区法院作出了长达99页的(2012)穗天法刑初字第1984号判决,该判决书经过充分的论证最后采纳了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等人的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xx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对检察院的诈骗罪指控不予支持。该案经过控辩双方的激烈交锋,至此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二、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对该案所作的法庭辩护: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严x峰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法出庭为其进行辩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xx犯诈骗罪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严xx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1、严xx不是股东,也不是公司高层,对公司的内幕情况并不了解,他只是作为公司的一名员工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自己的职责,所以也无从了解公司的内幕,对公司的老板及高层是否有涉嫌利用假冒伪劣产品诈骗他人财物主观上是不知情的。

2、庭审查明的事实也表明严xx从来没有见到过产品,对产品的来源、产品的效果、存放地点均不知晓。所以其主观上也无从判断公司销售的产品是否是假冒伪劣产品,因而也无从谈起有诈骗的故意。

3、公司经营证照齐全,并且照章纳税,这些也足以让他主观上相信公司是经营合法产品。

4、公司高层以及老板一再强调公司是守法经营的。严xx在推销产品过程中,老板及高层从来没有跟他提到产品存在质量方面的问题,恰恰相反,他们都强调产品质量没有问题,强调公司是依法经营,甚至还强调不能以医生或教授的身份去推销产品,这就很容易让公司的员工包括严xx等人产生一种认识,那就是公司是个正规的公司,而不是骗子公司。这些情况也让被告人严xx确信自己的公司不是从事诈骗活动。

5、公司产品的销售说明书对产品的功效也做了清晰的描述,这些也足以让公司的普通员工包括严xx等人合理相信产品是正常的合格产品。

以上5个方面均充分说明被告人严xx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没有诈骗的故意。

二、被告人严xx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1、被告人严xx是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的培训进行操作,进行推销产品。

2、被告人严xx的抬单行为是一种普通的违法行为,而非诈骗行为。

庭审查明,被告人严xx在向客户推销产品过程当中,虽然有抬单行为,而且这种抬单的行为客观地讲也带有一定骗的成分,如假冒杨部长的身份。但这是当下国内不少公司惯用的一种违法的营销手法,目的是骗得客户信任,以便更好地销售公司的产品。在这个过程中,行为人内心始终确信自己推销的公司的产品是合格产品。虽然被告人严xx主观上也认识到自己的销售手法不规范,甚至有骗取客户信任的嫌疑,但是他并不怀疑自己的产品的合法性以及真实性,仍然相信自己公司的产品是合法产品。其主观上只是想通过违规甚至违法的手段推销公司的产品,但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目的。在他看来,他们实施的是一种等价交换,卖出产品收取的是产品的对价。因此行为人主观上的认知也决定了其行为不应当是诈骗。

三、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销售完全无功效、无价值的产品给客户。

经过庭审调查,涉案公司、人员长期、大规模经营销售食品、化妆品。据公司的电脑记录,共销售406种食品、化妆品,总价人民币426321231元,但本案只有被害人王某军等100名被害人报案称被骗购买产品,涉案金额12131201元,仅占被告人经营销售数额的小部分。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等正在销售的105种食品、化妆品,抽取9种食品、化妆品进行检验,其中5种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另外4种不存在质量问题。虽然被告人销售手法涉嫌虚假宣传,但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销售的食品、化妆品对客户全无实际功效,全无实际价值。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严xx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请求法院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作出公正判决。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利红

                                      20121227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