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马x不都故意伤害案案情简要: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6日晚上,被告人马二x都与被告人冶x民等人双方因互发微信发生争执,遂双方相约斗殴。次日凌晨2时许,双方到达事先约定的广州市麓湖公园麓景路畔山酒家对出路段,发生械斗,期间,被告人马二x都、张x青持刀捅刺被害人马x沙、马x明等人,致被害人马x沙、马x明死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二x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马二x都不服一审判决,另行委托广东知名大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为其上诉,提供二审辩护,黄利红律师在二审辩护中指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广东省高院听取了辩护律师黄利红的辩护意见,并予以采信,随后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粤刑终181号终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马二x都死刑案”改判充满希望。
为什么说马二x都故意伤害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什么说马二x都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错误的,寻找答案可参见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二审辩护词。
马二x都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上诉人马二x都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而不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未考虑被害人一方及其同伴的过错问题。
被害人马x沙及其同伴冶x明因为微信聊天与上诉人发生谩骂,随后被害人马x沙及冶x明对上诉人进行“约架”,到了现场后,被害人一方又依仗人多势众将上诉人团团围住,并首先动手打人,很显然在案件发生的起因方面上诉人及被害人双方都有过错,也就是说被害人的过错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应当适当减轻上诉人的刑事责任。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不能认定被害人有过错,辩护人认为这种认定是不客观、不正确的。
二、一审法院未适当考虑上诉人的行为的“自卫”成分问题。
上诉人的行为虽然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多少带有一定的自卫性质。假如没有被害人及其同伴对上诉人进行包围和殴打,上诉人及其同案人张x青持刀捅人的行为也许就可以避免。
案发之时,被害人及其同伴等12个人将上诉人等4人团团围住,并依仗人多势众首先用巴掌打上诉人耳光,用擀面杖捅上诉人的腹部,可以说上诉人的生命面临一定急迫的危险,情急之下,上诉人马二x都及其同案人张x青拔刀乱刺,伤及他人,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带有自卫的性质。这一情节虽不构成正当防卫,但自卫的成分还是客观存在,法院量刑应当适当考虑这一酌定情节,减轻上诉人的刑罚。
三、一审法院未考虑量刑均衡原则,导致量刑显示公正。
本案上诉人马二x都和同案人张x青两人情节及主观恶性相当,按照量刑均衡原则,两人的量刑也应当大致相同。
首先,在本案中,证人马x布、马乙x夫以及上诉人均证实同案人张x青也持刀伤人,因此事实上并不能排除其中一人是张x青持刀捅伤致死,也没有证据证明两个死者均为上诉人马二x都持刀捅伤致死。因此上诉人持刀伤人和同案人张x青持刀伤人,两人的主体行为大致相同,造成的结果一样;
其次,提议动刀的是同案人张x青,所以其主观恶性相比较于上诉人要重一些。证人马艾布在证词里面提到,“马乃(即张x青)说过对方人多我们就直接动刀。---,当时我看到对方人多,就说我们会吃亏的,还是走吧,马乃(即张x青)说怕什么。”(可参见一审判决书的14页最后一行和15页的第三行)
第三,上诉人有自首情节,而同案人张x青没有自首情节。
基于上述三点,法院对上诉人马二x都的量刑应当轻于同案人张x青,至少是不应当重于张x青的量刑才对,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马二x都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对情节相似的同案人张x青却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这一判决明显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量刑均衡原则。
四、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时未考虑上诉人赔偿的情节问题。
案件发生后,上诉人马二x都的家人应上诉人的要求,对死者家属进行了适当的赔偿,共计支付了赔偿款六万元。这一酌定情节在量刑时也应当予以考虑,适当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把握不准,证据不足,对上诉人马x不都的诸多有利的量刑情节考虑不周,且严重违背量刑均衡原则,导致对上诉人量刑畸重。希望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上述量刑情节,并遵循量刑均衡的原则,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建议对上诉人的量刑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望贵院能充分考虑到上述四点因素!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更轻的刑期,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