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洪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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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义务(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法院判“常回家看看”)

发布者:汪洪广律师|时间:2015年10月30日|分类:人身损害 |613人看过

居住在上海的孙老伯已近80高龄,身体不再康健如昔,对于子女精神上的理解、尊重、关心、体贴的需求更为强烈。其向法院提出要求同样居住在上海的孙女士定期探望的诉请,法院认为其诉请于法有据,亦符合伦理,具体探望次数亦合情合理,故法院予以支持。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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