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可以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
设权证券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本来不存在,而是随着证券的制作而产生,即权利的发生是以证券的制作和存在为条件,一旦证券注销,权利也就随即消失,票据法上的票据(本票、支票、汇票)就是典型的设权证券,权利的创设与权利的证明同时完成,行使权利必须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证权证券是指证券是权利的一种物化的外在形式,它是权利的载体,权利的创设与权利的证明分离,行使权利不以持有证券为必要,电影票、火车票属于证权证券。
对于购票者丢失火车票这样的权利凭证(证权证券),但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自己享有权利的法律事实(购票成功短信、邮件和身份证等)来主张权利,如果铁路部门不能举出购票者已购票的反证,则无权要求购票者重新补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