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讨论主题:
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无任何收入能否索赔误工费
二、基本案情:
2015年1月,朱某搭乘其丈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于东城西路与一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右腿骨折。后交警大队以客观事实无法查清为由,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
伤者朱某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因自身及其家人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无法妥善解决后续赔偿事宜;当了解到环广律所是一支专业处理事故赔案的团队后,遂将本案委托予环广律所处理。
办案人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了解到,伤者事故前2个月已经从单位离职,即遭遇事故时无任何收入。随即引起了该伤者能否索赔误工费的疑问。
三、办案部讨论意见:
环广律所办案部门接收案件材料后,即积极开展调查和分析。在对本案案情进行讨论时,提出如下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通过对“无固定收入”一词的解读,认为应当包含无任何收入的情况。伤者无任何收入时索赔误工费依法有据。
故办案人员认为,本案焦点在于:“无固定收入”是否包含无任何收入的情形。
综合本案相关信息可知:1、伤者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2、伤者事故前具有劳动能力;3、伤者未达退休年龄;4、伤者事故时无任何收入。办案人员认为,伤者事故前即使没有工作,但仍有取得工作的机会与能力,因事故受伤,导致其丧失工作的机会与能力,造成了损失。
因此本案伤者可以索赔误工费,且应当按照“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四、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五、相关法律适用答疑:
无固定收入,应包含:1、有工作收入,但不固定,即没有周期与标准,典型的如承包小型建设项目;2、无任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