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讨论主题:
同一事故中出现多名死者,赔偿标准是否应统一按城镇标赔偿准计算?
二、基本案情:
2015年5月,王某与几名工友被公司指派清理河堤。后一名工友不慎落水,王某与另一名东北工友见状下水营救。在营救过程中,落水工友得救,而王某与东北工友则不幸遇难。后公司以王某系农村户口,而东北工友系城镇户口为由,拟赔偿王某19万元,而东北工友则获赔40余万。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三、办案部讨论意见:
环广律所办案部门在了解到本案案情后后,即积极开展分析。在对本案案情进行讨论时,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本案中,如果王某与东北工友的死亡系工伤,则根本无需区分城镇或农村标准,均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统一赔偿。
第二、本案中,如果王某与东北工友的死亡并非工伤,而是侵权,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三、因为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且多名死者的居民身份性质不同的情况下,是否全部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或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或者是介于两者之间确定死亡赔偿金。
故办案人员认为,本案焦点在于:王某与东北工友的死亡能否视同工伤?
综合本案相关信息可知:1、死者在事发时是受到公司指派外出工作,故死者系因公外出;2、死者是为救人死亡,应属于见义勇为的范畴。办案人员认为,死者系收到公司指派外工作且在工作期间见义勇为导致死亡,故其死亡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况。其赔偿标准应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5款: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收到事故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工伤;
第十五条第2款: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九条:鼓励公民采取适当、有效方式实施下列见义勇为行为:(三)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