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智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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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环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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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

发布者:熊智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833人看过

一、讨论主题

社会热点--“青海格尔木王超同命不同价事件”讨论

二、基本案情:

2015年5月,王超与几名工友被公司指派清理河堤。工作过程中一名工友不慎落水,王超与另一名东北工友见状下水营救。在营救过程中,落水工友得救,而王超与东北工友则不幸遇难。后公司以王超系农村户口,而东北工友系城镇户口为由,拟赔偿王超19万元,而东北工友则获赔40余万。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三、办案部讨论意见:

环广律所办案部门在对本案案情进行讨论时,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本案中,如果王超与东北工友的死亡系工伤,则根本无需区分城镇或农村标准,均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统一赔偿。

第二、本案中,如果王超与东北工友的死亡并非工伤,而是侵权,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此,无论王超本人的身份性质系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公司对其进行赔偿时均应按照与东北工友同样的标准。这样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第三、综合本案相关信息可知:1、死者在事发时是受到公司指派外出工作,故死者系因公外出;2、死者是为救人死亡,应属于见义勇为的范畴。办案人员认为,死者系受到公司指派外工作且在工作期间见义勇为导致死亡,故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其赔偿标准应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而不宜区分城镇或农村标准。

四、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5款: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工伤;

第十五条第2款: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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