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燕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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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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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分居)离婚民 事 起 诉 状

发布者:梁燕妮律师|时间:2017年02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1370人看过

(赌博、分居)离婚民

原告:邓X,男,壮族,196X1X10日出生,住址:南宁市邕宁区XXX号,身份证号码:4501211969XXXXXX59,电话:138787XX08

被告:黄X,女,壮族,197XX15日出生,住址:南宁市邕宁XX号,身份证号码:4501211XX1150085,电话:1587XXXXX0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二、依法判决女儿邓X(200X年X月XX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至女儿成年,医疗费、教育费凭发票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双方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邕宁区那XXXXXX城X号楼A单元7X号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未办理),现价值约XX万元人民币,请求法院判令该房产归原告居住使用,该房尚欠中国建设银行贷款由原告承担;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于200XX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喜欢赌博、打麻将,输钱后把原告送给她的金首饰拿去卖了借债累累,原被告双方经常为这些事情争吵。被告因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理。被告没有工作,家里所有的花费都是原告支出。201XXX日,原告购买了位于南宁市邕宁区那元路西XXX号楼X单元X号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告是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购房首付款和从201X年至今的还贷都是由原告承担,被告没有支付过一分钱。从2012X月至今双方开始分房住,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女儿一直由原告抚养,由于被告经常赌博,对女儿的产生负面影响,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女儿邓X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至女儿成年,医疗费、教育费凭发票双方各承担一半

综上所述,被告经常参加赌博、打麻将,夫妻分房居住已长达3年,至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位于南宁市邕宁区那XXXX25号楼A单元XX号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未办理),现价值约12万元人民币,请求法院判令该房产归原告所有,该房尚欠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由原告承担;女儿邓X由原告抚养

此致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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