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燕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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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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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民 事 起 诉 状

发布者:梁燕妮律师|时间:2017年02月04日|分类:债权债务 |1438人看过

(拖欠货款)民

原告:南宁市A饲料店,地址:南宁市邕宁区XXXXX街,注册号:450XXX0006272

经营者:A,女,197X12X日出生,壮族,住址:南宁市邕宁区新江镇X0号,身份证号码:45012XX4120709X,电话:XXX

被告:XX,男,19XXX日出生,壮族,地址:南宁市邕宁区那楼镇XX51号,身份证号码:45012119XXXX2,电话:151X00545

被告:XX,女,19XX16日出生,壮族,住址:南宁市邕宁区那X号,身份证号码:45213X326,电话:13481XX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饲料货款人民币58XX0元;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利息38418.6元(利息计算方式:从2015318日至2017131日,58210×3%×22个月=38418.6元,利息应继续计算至还清本金时止);

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A经营的“南宁市A饲料店”。201X7月至201X11月期间,两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经营的“南宁市A饲料店”的饲料,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两被告经常赊账,2014113日被告最后一次在原告处购买饲料后,于2015218日被告X与原告对账确认拖欠原告饲料货款58210元,并承诺于1个月内还清,还约定逾期还款的按每日收取1%的违约金,每月收取3%的月利息。201627日被告X与原告对账确认拖欠原告饲料货款58210元。一个月后被告X并没有按期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X都以种种理由推托。到2017130日已有22个月,根据被告承诺的利息计算方法,利息应为58210元×3%×22个月=38418.6元,利息应继续计算至还清本金时止。

经查,被告X与被告X是夫妻关系,由于被告X赊账行为是用于正当的生产养殖,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X应与被告X共同偿还本案的全部债务及利息。

综上所述,被告没有按期支付货款,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全部饲料货款及利息。

此致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7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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