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燕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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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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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民事起诉状

发布者:梁燕妮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489人看过

民事起诉状

原告:AA

被告:BB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二、判决儿子(2010年10月6日出生)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8月,原告和被告在广东打工相识,经过几个月认识后,双方于2009年12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9年10月6日生育婚生儿子。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差、缺乏全面了解,加上原、被告性格不合,结婚后缺乏沟通与交流,无法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2012年开始原告外出务工,被告也外出务工,两人长期分居,双方过年才能聚在一起,过年在一起生活的十多天,被告经常以原告与别的男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原告争吵,原告一直是一个安分守己的人,被告的猜疑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对于儿子的抚养问题,因为小孩一直在被告家居住生活,熟悉被告家庭环境,被告有经济能力抚养小孩,原告靠去打工收入比较低且不稳定,因此小孩由被告来抚养比较有利于小孩成长,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双方无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无共同债权债务需要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婚后没有注意培养夫妻感情,缺乏沟通,加上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四年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儿子(2010年10月6日出生)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此致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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