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A,女,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XX号,身份证号码:4505211974XXX。
被申请人:B,地址:XXXXXXX,注册号36110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
保全事项:
1.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宁支行的银行存款15万元(账户名称:XXXXXX,账号:210211603XXXXX),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15万元以内;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X年 X月 X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XX品买卖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片石和石粉,分两次结算,第一次购买了151113元的片石和石粉,第二次购买了60265元的片石和石粉,总计211378,被申请人只支付了80000元,还有131378元货款没有支付给申请人,加上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诉讼标的约15万元。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都已没有钱为理由拒绝支付货款,现申请人通过相关部门获悉,201X年X月XX日有一笔15万元工程款汇到被申请在中国工商银行邕宁支行的账户(账户名称:XXXXXX,账号:210211603XXXX),拟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保证法院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民法院给予银行账户实施财产保全。
此致
南宁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X年X 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