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A
被告:B
诉讼请求:
一、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二、判决儿子C(男,9岁,身份证号:450103200XXXXX
12)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X年经朋友介绍认识,认识没多久原告便已有了身孕,于200X年11月26日生育了儿子C,无奈之下于200X年10月24日与被告在南宁市青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之间婚前感情本身并不是很好,原告本以为有了小孩并且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后双方感情可以慢慢磨合,可让原告没想到的是感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经常吵架,并且被告还严重的有暴力倾向,经常喝酒,喝多了就动手殴打原告,使原告无奈之下于8年前(即2008年初)与被告分开生活,从此不再联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婚姻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不但不能像正常家庭一样温暖,而且争争吵吵日益加重,原告实在无法再坚持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由于孩子C常年与被告共同生活,已经习惯了该环境,原告认为孩子继续由被告抚养更加合适。原被告双方均无共同财产分割,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判如所请。
此致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