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民事诉状
原告:A。
原告:B。
被告:C。
请求事项: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周和C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南宁市邕宁区28号(原邕宁县蒲庙镇小区81号)房屋(价值40万元)属于C的份额,即房屋一半的价值(价值20万元)依法归被告C。周的份额即(周合法遗产)房屋一半的价值(价值20万元),由原告A、原告B、被告C等额继承。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周于2000年7月23日与广西邕宁县宇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块宅基地,面积42平方米,价值3.8万元,并取得了原邕宁县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批准书,2004年周以自己的名义向原邕宁县建设局、邕宁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站申请建房,2004年在上述宅基地上建了一栋四层半的房屋。周与被告于1981年9月9日登记结婚,是夫妻关系,两原告和被告是父女关系,两原告与周是母女关系,周于2013年10月13日因病去世,以周名义所建的上述房屋是周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周去世后,房屋应先分割,一半为被告的个人财产,另一半为周的遗产(20万元)。
周的父亲D,2010年5月11日因病去世,周的母亲杨,2005年5月5日因病去世,周与被告C只生育有原告A和原告B两个女儿,再无其他子女,原告和被告是周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原告和被告按份等额继承上述房屋属于周那部分的遗产,即每人各继承房屋价值6.67万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