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民事起诉状
原告:A,女,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南宁市光明路1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B,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壮族,住址:南宁市村同古坡,身份证号码:,电话:
请求事项: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
2、女儿C(200X年1月1日出生)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至女儿成年,医疗费、教育费按发票双方各承担一半;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自己认识,于200X年7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X年1X月X日生育女儿,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经常威胁打骂原告,被告也经常到原告的工作单位闹事,影响原告的正常工作,从2011年三月至今,双方已经分居三年多了,感情确已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以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为由,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邕民一初字第53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但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也无法沟通,夫妻感情无法修复和好,2015年2月5日被告没有征求原告的同意将女儿强行带回良勇村同古坡老家,不许原告将女儿带回,因女儿要上学、教育,在老家女儿无人照顾,严重影响了女儿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女儿由原告携带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至女儿成年,医疗费、教育费按发票双方各承担一半;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此致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