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怀智律师
顾怀智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4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重庆-渝北区专职律师执业8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吸收公众存款217万余元,律师帮助缓刑三年

发布者:顾怀智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5日 4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0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XX,重庆XX律师。

被告人安XX,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XX,北京市XX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12月,吴XX(另案处理)在云南省昆明市注册云南某一集团,该公司无吸收公众存款资质。2017年5月至7月,吴XX先后聘任蔡XX(另案处理)任云南某一集团总经理,负责公司行政等工作;被告人安XX任云南某一集团商学院院长,负责向客户讲解共享车位项目造价、选址、前景及市场开发等。2017年6月左右起,云南某一集团通过召开招商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向全国不特定公众宣传共享车位项目,其具体投资政策是云南某一集团面向全国招募原始股东修建共享车位,每人限投资1万元作为定金,每月可获得1400元返利,共返利10个月。10个月后,投资人如不再投资,则1万元定金不再返还;投资人也可再缴纳9万元,取得该共享车位2000元/月,共计20年收益权,同时云南某一集团在2年后返还该9万元本金。投资人发展下线,可另获得奖励。

2017年9月初,被告人朱XX经人介绍,至云南省昆明市云南某一集团总部考察共享车位项目。自2017年9月5日起,朱XX在其位于九龙坡区的工作室,先行发展李XX等14位亲朋好友参加云南某一集团共享车位项目。朱XX及其上述14位一级下线又通过口口相传、微信宣传等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上述某一集团共享车位项目及投资返利政策。朱XX团队宣传发展的数百名投资人逐级将投资款上交至朱XX相关账户,朱XX安排李XX将上述投资款分别打至吴XX等人账户,后由云南某一集团直接向投资人返利。

2017年10月初,安XX受安排筹建贵阳运营中XX,并于2017年10月中旬,组织云南某一集团重庆团队负责人朱XX、贵阳团队负责人、泸州团队负责人等人至贵阳培训。2017年10月18日,朱XX、安XX、吴XX、蔡XX、曾某某、王X在某一集团总部开会,形成会议纪要,约定:所有资金收入与支出由董事长监管;团队运行两个月后,市场业绩按20%滚动拨付至贵州、重庆、泸州的车位建设等内容。2017年10月26日,吴XX失联,云南某一集团未正常返利。云南某一集团期间,未建设共享车位。

云南某一集团未正常返利后,2017年11月初,蔡XX联系安XX、朱XX等人成立了山东某二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二公司”)继续从事共享车位项目,蔡XX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安XX等人任董事,公司无吸收公众存款资质。同年11月中旬,某二公司在济南举行开业典礼,蔡XX、安XX、朱XX等人约定某二公司继续沿用云南某一集团共享车位项目经营模式及投资政策,蔡XX分别任命朱XX为某二公司财务总监,负责收款及返利;安XX为某二公司商学院院长,负责讲解共享车位项目造价、前景及市场开发。2017年11月27日,某二公司在九龙坡区某三酒店召开西南启动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投资某二公司共享车位项目,蔡XX、朱XX分别作为董事长、主持人上台发言,安XX上台讲述共享车位价值前景,并现场收取了投资款。2017年12月11日,某二公司停止收款及返利。2018年1月左右,某二公司注销。某二公司期间,未建设共享车位。

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朱XX被公安机关捉获,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安XX被公安机关捉获,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2018年6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从朱XX处扣押现金293195元。

经审查,被告人朱XX参与吸收公众存款464万余元,被告人安XX参与吸收公众存款217万余元。截止案发投资人尚有281万余元本金未收回。本案审理中,除去扣押在案的资金外,被告人朱XX、安XX自愿退赔投资人25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安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办理情况告知书,抓获经过、关于朱XX到案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拘留证、逮捕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信息,起诉书,云南某一集团、某二公司等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工商资料、关于设立“某一集团重庆市运营管理中心”的函、会议纪要、荣誉证书、某二公司西南地区启动大会材料,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排单表,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停车场车位收益权出让合同书》《共享车位收益权出让合同书》《云南某一停车产业概念规划》《某一走廊》《某四智能车服平台合作协议》《授权书》《智能立体停车车库项目战略合作协议书》《关于实施数字化智能车服移动终端的市场推广及运营方案》,登记公告、“共享车位”登记表、共享车位收益权出让合同书、银行交易明细、银行交易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某四会员信息等,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司法鉴定报告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查询确认回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收据,证人蔡XX、吴X乙、刘XX、李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XX、安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安X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未取得国家金融业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中,被告人朱XX参与吸收存款数额为人民币464万余元,被告人安XX参与吸收存款数额为人民币217万余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朱XX、安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XX、安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XX、安XX积极退赔,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关于朱XX及其辩护人提出朱XX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群众报警后,民警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将朱XX带至公安机关,朱XX的到案情况不属于自动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故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朱XX辩护人提出朱XX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安XX辩护人提出认定安XX的吸收存款金额不准确的辩护意见,经查,安XX的吸收存款金额是在公安机关委托审计机构对全案作出审计以后,结合安XX的参与时间、认知能力、参与程度作出的准确认定,安XX对其涉案金额的认定亦无异议,依法应予认定,故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安XX辩护人提出安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安XX是某一集团的商学院院长,其在宣传非法吸存业务上起到了重要作用,某二公司成立后安XX仍然是商学院院长,其在宣传公司业务、西南启动会上表现积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其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仅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故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安XX系初犯,法律意识淡薄,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安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

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XXX元依法予以追缴。

顾怀智律师,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委员会理事。毕业于“法学黄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