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谢XX因与被上诉人胡越华、原审被告凌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6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谢XX向本院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XX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XX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谢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顾怀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