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个人(俗称包工头),被告1为广州xxxxx装饰工程公司,被告2为被告1的股东,被告3原为被告1的公司员工。原告在起诉状中声称被告2及被告3在2009年开办了被告1,自2010年起至2015年陆续承揽了xxxx电器公司、xxxx教育等门店的户外装饰广告业务。因被告不具备生产能力,所以将户外招牌制作的业务陆续外包给原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正式合同,被告每次都以电话或邮件方式通知原告生产施工。原告还声称每次承接业务都按期完成了工程,但被告1总是拖延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年不停追讨,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至今尚欠xxxxx元工程款未支付。现由于被告2与被告3已经分开经营,对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互相推诿,企图逃避债务。该案诉讼请求为:
请求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xxxxxx元。
被告1在收到起诉状及传票后,就委托本律师代理进行诉讼。在听取被告1对于事实方面的陈述后,本律师开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仔细分析。后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原告所述的事实。首先双方根本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甚至任何经过被告1确认的书面材料都没有,事实上通过电话等其他口头的方式将工程对外发包是不合常理的,一般来讲相应工程的造价一般都在数万至数十万元之间,涉及这样金额的工程内容不可能只通过电话等方式对外发包。其次,原告根本就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真实地完成了相应的工程。结合被告1向本律师陈述的事实,本律师认为本案可以胜诉。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报价单为原告单方所制作,并无被告或其员工签名或盖章,不能正视原告所要证明的事实,至于施工现场的照片、电子邮件、账户明细清单以及微信截图,不能反映原、被告之间存在承发包关系和相关工程是由原告安装以及与被告之间存在关系。最终判决结果为:
驳回原告xxxx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