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嘉俊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代理原告追索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责任成功胜诉

发布者:廖嘉俊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4日|分类:房产纠纷 |422人看过

原告为购房者,被告为广州xxx集团公司。xxxx年xx月xxx日,原告与被告就商品房买卖一事达成一致,并于当天签订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原告(乙方)购买被告(甲方)所有的位于广州市xxxx区xxxxx路xxxx号xxxxx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xxxxxxx元,约定被告应当在xxxxxxx月xxxx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同时约定了该房屋应当在房屋交付之日起xxxxx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证,并详细约定了延期交付和办证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的房屋价款及房屋契税、印花税、权证费等相关税费。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xxxxx年xxx月xxx日前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但由于被告自身原因导致该房屋于xxxx年xxx月xxxx日才正式交付给原告。为此原、被告双方还对被告延迟交付房屋的行为进行了协商,最终被告同意补偿原告xxxxxx元。本来按约定被告应在xxxx年xxx月xxxx日(实际的交房日期xxxx年xxx月xxx日后xxxx个工作日)前为原告成功办理上述房屋的房产证,但最终被告却迟迟未为原告办理好涉案房屋的房地权证。在此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其尽快办理上述房屋的房产证,最终被告才于xxxxxxxxxxxx日为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房产证。

原告在向被告追索相应逾期违约金未果后,便委托本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本律师在听取原告的事实陈述后,指导原告搜集对本案极其重要的房屋实际交付时间证据,确切的证明了被告的违约事实。该案的诉讼请求为: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违约金¥xxxxxx元(自xxxxxxxxxxx日至xxxx年xxx月xxx日止,以房屋总价款¥xxxxxx元按每日0.01%的标准计算)。

本律师在庭审中表示原告已经按时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房屋价款,履行了作为购房者的义务,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已构成违约。最终法庭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广州xxxxxx集团公司向原告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xxxxxxxx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