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个人,被告1为广州xxxxx信息科技公司,被告2、3、4均为广州xxxxx信息科技公司的股东。原告与被告2、3、4签订了《广州xxxxx信息科技公司股东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XXXXX元,持有被告1 x%的股权。同日,原告与被告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持有的被告1的x%的股权委托被告2代持。xxxx年xxxx月xxx日,原告依约将xxxxx元投资入股款汇入被告3的账户中。xxxx年xxx月xxx日,原告与被告2、3、4商议,决定退出被告1的投资合作,并签署声明函。但是被告1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原告投资款。原告经多次催收,被告仅归还了xxxx元。xxxx年xxx月xx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还款协议》,明确原告的投资款转化为被告1对原告的欠款,并约定被告2、3、4对该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最终四被告仍然没有按计划归还欠款。
本律师在接受原告的委托后,立即准备好相应材料,同时建议原告对被告1的公账进行财产保全,以迫使四被告尽快归还相应借款,本案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归还借款xxxx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2、3、4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本律师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后,四被告由于受到财产保全的影响,不久后在开庭前就主动向原告归还了相应借款,只是对借款的利息持有异议。在正式开庭后,本律师针对利息、诉讼费及保全费承担的问题发表了详细的意见,最终四被告也表示理解,最终达成了调解。调解结果为:
1、被告1在xxx年xxxx月xxx日前向预告支付利息xxxxx元。
2、被告2、3、4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均由四被告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