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嘉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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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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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追索货款最终达成调解成功收回

发布者:廖嘉俊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9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为广州某建筑材料公司,两被告均为肇庆的经营工程安装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2012年7月份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合同,由原告向两被告提供相应产品。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两被告拖欠原告的部分货款没有支付。就此问题,双方在2013年6月份签订了付款协议书,约定两被告在2013年7月至10月期间分期付清。但是两被告最终还是没有按约定付清货款。鉴于两被告屡次拖欠不及时付清货款,原告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进行催收。两被告收到后向原告表示歉意,同时再次提出分期付款计划,再次确认拖欠货款*********,在2014年11月支付*****,,在2014年12月支付*****,在2015年1月支付*****,原告也再次同意了该方案。但是最终两被告还是没有付款。有鉴于此,原告委托本律师通过诉讼追索货款。

   该案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以及利息。

   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由于两被告的负责人均为同一人,两被告同时委托了其会计出庭进行庭审。庭审中两被告表示希望可以进行调解,并希望原告给与两被告一定的时间筹措资金。本律师考虑到如果不予调解及有可能产生二审的情况,进一步延长了事情的处理时间,且两被告均为公司,在无财产执行的情况下不利于原告收回货款,如答应调解两被告的实际负责人还有可能利用个人资产归还欠款。在与原告进行了相应的说明与建议后,原告与两被告达成了调解。调解结果为:

   1、原被告确认,截止至2015年4月30日止,两被告尚拖欠原告*******元,原告同意两被告分四期支付上述款项,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第一期******,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三期******,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第四期******。

   2、若两被告未能按照上述约定足额支付每期款项,两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为止。

   本案在双方调解后,最终两被告还是如期归还了全部款项,原告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同时也节省了处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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