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嘉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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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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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劳动纠纷指导收集关键证据成功确定劳动关系及获得经济补偿

发布者:廖嘉俊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11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是一名制鞋工,被告是广州某鞋厂,原告自2007年3月开始在被告处工作多年,最终在2014年9月份被告以订单不足为由辞退了原告。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并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保,每月工资均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原告对此表示不服,希望可以获得法律规定的经济赔偿。该案件起诉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3月1日至2014年9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该案中原告提供了一份盖有被告公章的证明以及自2007年开始到原告最终离开的装有每月发放工资的工资袋。被告辩称只与原告存在临时工的关系,并提供了其中一个月的记工卡证明。本律师当庭表示原告提供的证明可以确定原告与被告存在工作方面的联系,且原告提供了相当长时间的工资袋以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工资袋的表面状况符合原告所称的时间点,按常理来讲原告不可能花费如此长的时间作假以获得被告赔偿,最终法庭也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确定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以及原告提起的离职前平均工资的金额。由于被告在2008年7月才开始正式注册登记,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只能从最早注册登记时间开始作认定,此前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而由于原告当时与鞋厂的老板娘另行存在借款关系,借出款项的同时又没有相应借条,害怕提起仲裁后就老板娘拒绝还钱,直至拖延了一年多借款还清后才正式申请仲裁。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当时也同意离职并没有提出异议,只支持了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最终的判决结果为:

  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7月23日至2014年9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

  2、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时,原告并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与鞋厂存在劳动关系,于是本律师指导原告另行收集相应证据才提起仲裁,原告在指导下获得了盖有被告公章的证明,最终才获得胜诉,所以说劳动案件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因素,而律师的重要作用在本案中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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