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嘉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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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公司追究原股东私自挪用对外借款成功胜诉

发布者:廖嘉俊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6日|分类:侵权 |9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为花都某公司,被告为该公司的此前的唯一原股东。2010年4月份被告便以原告名义向中国银行*****支行贷款****万元,其后又于20114月份与中国银行****支行续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该笔贷款于2012428日向银行归还,并由********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了担保。但实际上该笔贷款到账后,并未被用于原告的实际经营活动,而是被被告从原告的账户中抽走,并完全用于其个人使用。此后,被告便开始将其持有的原告的所有股份陆续转让给他人。

由于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偿还,最终*****担保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支行代为偿还了*****元贷款及利息,然后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原告及被告,要求原告、被告归还该笔贷款、利息及其他费用。20133月份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原告、被告向********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万元、利息及其他费用,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其后在执行阶段中划扣了原告的银行存款,并对原告的生产机器及*****产品进行了估价、拍卖。

其后,原告的现任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其承担相应的损失,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以原告名义向中国银行贷款的*****万元并未用于原告的经营活动,在原告因贷款未还而向担保人承担清偿代偿款的情况下,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有权追究被告的责任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相应的损失。本案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元(其中银行存款损失********元,机械设备损失********元,胶管损失******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着重指导原告根据事实收集提供相应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公司交接清单、银行流水清单等证据。庭审中本律师结合相应证据就案件事实进行了还原,上述的证据在庭审中对原告的事实和诉讼请求的产生了有效的支撑,足以证实被告的私自挪用借款并未用于原告实际经营的行为,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因此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理应进行赔偿。最终法庭采纳了原告的意见,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内容为:

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十天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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