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嘉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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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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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反诉原告进行追索租金及占用费成功胜诉

发布者:廖嘉俊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5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为广州某物业管理公司,原告为以个人租户。被告在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委托本律师进行反诉。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2月5日签订了租赁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由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广州市************商铺,并约定由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租赁期限自********日至*******日,租赁期间每月租金(含管理费)为税前*****元,下月租金须于当月25号前支付给反诉人,此外被反诉人需按时交纳水电费等杂项费用。在签订上述合同的同时,原告为减少税费支出,要求与被告另行签订一份仅用于备案的租金较少的租赁合同,被告同意后还另行与原告签订一份协议,说明实际租金按原租赁合同计算。合同签订后,被告便依约将相应商铺交给了原告使用,原告其后也如约向被告支付租金、物业管理及其他费用。

  但自从2016年6月27日开始,原告便以生意不景气为由拖欠被告租金及管理费。在被告多次向原告进行催收后,原告还是一直拖欠,2016年8月15日,由于原告已经拖欠租金及管理费超过30天,且没有丝毫的付款意向,被告向原告发送了公函提出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2016年8月16日,被告收到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在起诉状中原告倒打一耙,为逃避法律责任颠倒黑白否认此前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反而提出了返还租金和押金的无理要求,完全是想推卸其应付的违约责任。本案被告的反诉请求为:

  1、请求确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物业管理合同》于2016年8月16日解除。

  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2016年7、8月份租金(含物业管理费)共******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元为本金按日8‰自2015年6月27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25日,其中以******元为本金按日8‰自2015年7月26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将涉案商铺腾空交付给反诉人,并向反诉人支付商铺占有使用费(按每日租金*****元计算,自2016年8月17日起计算至被反诉人腾空商铺交付给反诉人之日止)。

  4、判令由反诉人承担反诉诉讼费。

  本律师在庭审中表示原告一直以来都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及管理费,且没有对此提出过任何异议,可见双方均认可《****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原告理应按照该合同支付相应租金。同时原告在被告正式发函解除租赁关系后,拒绝将该商铺腾空归还给被告,在此期间原告应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被告支付相应的商铺占用费用。原告在庭审中提出的商铺存在安全问题,本律师表示原告并未任何证据证明该事实,原告提供的照片也仅能证明商铺瓷砖表面开裂,由于商铺是由原告自行装修,不能排除是原告装修所产生的问题。最终法庭采纳本律师的意见。但是,由于当时原告与被告的租赁合同对原告违约后的租赁保证金问题没有进行约定,相应的租赁保证金还是要退回给原告。最终判决内容为:

  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物业管理合同》于2016年8月16日解除。

  2、原告向被告支付自2016年7月10日至2016年8月16日前的租金(含管理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千分之8计算,自2016年8月2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3、原告向被告支付2016年8月17日至2016年10月10日期间的商铺占有使用费**********。

  4、被告向原告退回租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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