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高管二字,主要是因为高管的工资较高才引出本篇小文。
无论是高管遭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是用人单位意欲违法解除高管的劳动合同,各方都要考虑的就是能获得或应支付的赔偿金是多少,那么实际计算赔偿金时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月平均工资
如果高管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这句话是直接来自法条,大家应该没有问题。不过容易被忽视的是,因为市级人民政府一般是在本年度的6-7月份才公布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所以当本年如1、2月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高管能够参考的其实是上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那么无论双方最终是和解、仲裁或判决,都要记得若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新鲜出炉了的话要记得及时更新,因为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话,职工月平均工资肯定是一年胜过一年的。
二、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嘛,按入职日起算。这一点也没问题,但是否要受十二年的最高年限限制呢?这一点还真有问题,连同一法院也有不同的判决。究其原因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适用问题。但笔者认为二者并不矛盾,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条就写得很清楚“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那么在《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当然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是这样写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