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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罚金有何影响?

发布者:王海玉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515人看过

“罚金”是刑罚中附加刑的种类之一,经常有被告人或被告人家属收到判决书后会问罚金是否要交?不交有什么影响吗?

首先,不主动交时,人民法院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追缴。
《刑法》中是这样说的: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事诉讼法》中也是相同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其次,影响该罪犯的减刑、假释。
最高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

从以上可知,不仅是罚金,退赃、退赔也是如此。见以下案例:
(一)基本案情
罪犯某某,男,200854日被河南省河南饭店聘任为采购员。其在200810月至20095月期间,利用给供货商结算货款的职务之便,将河南饭店支付给供货商的货款1020101.78元人民币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使用。其中备用金50000元应予扣除,某某于200963日检察机关立案前退还河南饭店280000元。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依法追缴涉案赃款740101.78。该犯未上诉。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以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一年。

开封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罪犯某某涉案赃款740101.78元,未退缴退赔。其提供生活困难证明,证明无退缴退赔能力。但其在狱内一年消费高达一万多元。

(二)裁判结果
开封中院认为,罪犯某某虽提供困难证明,以证明无退缴退赔涉案赃款能力,但从其在狱内消费情况来看,其具有一定的退缴退赃能力,而拒不退缴退赔涉案赃款,不能认定其真正认罪服法,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形,不符合减刑条件。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最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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