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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否可开除公职?

发布者:王海玉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763人看过

缓刑是否可开除公职?

看《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上《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都只提到“刑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公务员受刑罚可给予开除”,但并未提到缓刑二字。这就需要再了解我国刑罚种类了,我国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而以上刑罚种类中也没提到缓刑,那缓刑到底是什么呢?

缓刑它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见“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符合一定条件时才可适用缓刑,被判处一定的“刑罚”是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故缓刑可开除公职。

受到刑罚对工作的影响很大,比如《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对职业的影响也很大,比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员法》、《会计法》、《公司法》……都有作限制。

所以守法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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